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7號)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車輛稅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動車的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關工作,提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采集、認證的準確性,稅務總局決定對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票面內容做出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調整內容及填用
(一)將原“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欄內打印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其他情況可為空。
?。ǘ⒃?ldquo;購貨單位(人)”欄調整為“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應換行打印在“購買方名稱”的下方。
?。ㄈ┰黾?ldquo;完稅憑證號碼”欄;“完稅憑證號碼”欄內打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自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
?。ㄋ模┘{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選填“0”,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五)根據納稅人開票需要,增加“廠牌型號”欄寬度、壓縮“車輛類型”欄寬度,并相應調整“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噸位”欄寬度,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聯次、規格及票面所有欄次高度不變(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見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啟用,2015年1月1日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5月16日
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4年05月2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進一步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動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工作,滿足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管理需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將《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發布《公告》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動車的增值稅抵扣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是包括發票稅控系統在內的所有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基本要素,只有完整準確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才能通過發票稅控系統認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在實際工作中,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在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中,填用較易引起歧義,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有關數據采集、認證的準確性,并滿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代開工作管理需要,我們決定對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進行調整。為明確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的具體調整內容及填用要求,下發該《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ㄒ唬C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具體調整內容:
將原“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調整為“納稅人識別號”欄;將原“購貨單位(人)”欄調整為“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增加“完稅憑證號碼”欄;并相應調整“廠牌型號”、“車輛類型”等欄寬度;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聯次、規格及票面所有欄次高度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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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欄打印購方納稅人識別號,如購買方需要抵扣增值稅稅款,該欄必須填寫,其他情況可為空;
“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應換行打印在“購買方名稱”的下方;
“完稅憑證號碼”欄用于打印代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所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完稅證號碼,自開時此欄為空;
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應填寫“0”,系統開具的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ㄈM于2014年7月1日起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2015年1月1日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停止使用。
各省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印制和管理,嚴格按照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規格進行印制,并做好新、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銜接及宣傳工作,確保納稅人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