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關于加強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管理的通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全市大氣環境質量,維護市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在全市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實施環保標志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機動車應參加環保尾氣排放檢驗,取得環保檢驗標志。
二、機動車環保尾氣排放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安全技術定期檢驗標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自主選擇有資質的環保檢驗機構進行排氣檢驗。
三、機動車排氣環保檢驗標志分綠色和黃色兩種。經環保檢驗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標志;達不到排放標準但符合制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志。環保檢驗標志應粘貼于汽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角。
四、新購機動車辦理注冊登記的,免于環保檢驗并由環保部門免費核發環保檢驗標志。
五、機動車所有人應保持機動車狀況良好。環保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應到有資質的機動車維修單位進行維修,返回原環保檢驗機構復檢。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強制報廢。
六、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和轉借,丟失的應及時到原環保檢驗機構申請補發。
七、環保部門將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機動車所有人發現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不按規定進行檢驗、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收費或變相亂收費的,可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舉報。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執法檢查,對未取得環保檢驗標志上路行駛、黃標車違反禁限行規定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轉讓、轉借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等各類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