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取消限遷 公安局正式發文7月1日起執行
5月18日,蘭州市公安局、蘭州市環保局、蘭州市工業與信息化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二手車轉入相關事項的通告》 ,明確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本市二手車遷入限制!
原文如下:
關于執行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二手車轉入相關事項的通告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2016年)第4號要求,我市將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就執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的相關規定,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在我市辦理遷入手續。
自2016年7月1日起,外地轉入蘭州市的機動車須符合國家在用車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在用車排放標準的在用車,不予轉入登記注冊。同時對尾氣檢測不達標的機動車,一律不予核發定期檢驗合格證。
二、禁止黃標車轉入,對外地轉入的機動車,經檢測達到在用車排放標準限值的,車輛管理部門憑機動車排放檢測報告登記注冊。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銷售、注冊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應當符合國標《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中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標準中obd系統nox監測和obd實際監測頻率(iupr)的相關要求;重型機動車執行國標《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國v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在蘭州市停止銷售并不予登記注冊。
四、凡新車登記注冊取得車牌號后三個月內未領取機動車環保標志的,依據《蘭州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視同黃標車由電子警察進行抓拍并進行相應處罰。
五、新車達標車型排放標準可通過機動車環保網(www.vecc-mep.org.cn)查詢。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特此公告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蘭州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8日
蘭州公安局官網截圖:
經證實得到了蘭州市環保局、蘭州市公安局肯定答復。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愿與行業同仁,共同努力配合各級政府部門推動“國八條政策”落地!